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10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答复,并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公开披露,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临 2021-083)。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查反馈意见,以及2021年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天业与保荐机构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核准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