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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犹豫的反义词
2023-10-20 10:31  浏览: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被否决议案:《关于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会议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14日(周五)15: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虹岭二路386号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咸大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406,774,8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25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6,617,6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045%;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2,2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03%。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吴雨伦律师、曹君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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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了《关于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徐咸大先生、徐团华先生、徐庆芳女士(合计持股403,767,464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投票情况:同意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684%;反对2,987,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52%;反对812,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8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否决原因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12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本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因本议案中关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对参股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因此本议案内容与修订后的新规不符,股东为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避免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否决了本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德中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406,637,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13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佛山骏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406,637,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13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吴雨伦律师、曹君彦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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