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资讯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米饼做法
2023-10-17 20:34  浏览: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2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了《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北路53号中铝大厦南楼7层702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9,431,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721%,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2,656,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915%;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3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6,774,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06%;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为6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7,274,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65%。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化亮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会议。会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展开全文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8,971,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7%;

反对45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56,81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70%;

反对45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8,971,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7%;

反对45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56,81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70%;

反对45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