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11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一)公示内容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二)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公示期为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三)公示方式
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果
在上述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信息,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