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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虎落平阳被犬欺
2023-10-06 00:30  浏览: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9号)核准,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222.222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28元,并于2021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版集团”)及其控制的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版投资”)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公司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受让方在6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公司将严格按新规则执行。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七)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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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9号)核准,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222.222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28元,并于2021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版集团”)及其控制的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版投资”)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公司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受让方在6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届时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新的减持规则的,本公司将严格按新规则执行。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七)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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