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洲慈航”)于2021年3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子公司股权存在被司法拍卖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37),徽商银行已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拍卖公司持有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珠宝”)100%的股权。金叶珠宝股权拍卖申请已被法院受理。
一、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391执恢561号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执行人: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金叶珠宝加工销售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要文、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叶珠宝加工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路诚公证处(2019)包路诚证执字第62号公证债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46540311.46元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50000万的股权份额,冻结案号为(2018)京02执910号,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该股权的处置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50000万的股权份额。
二、对公司的影响
金叶珠宝股权拍卖申请已被法院裁定,拍卖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若本次司法拍卖被成功实施,公司将不再持有金叶珠宝股权,金叶珠宝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金叶珠宝2020年度净利润为-4248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42.29%,金叶珠宝2020年度净资产为-33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45%,金叶珠宝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161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74%,金叶珠宝2020年度总资产为3276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62.51%,本裁定生效后,预计将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届时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391执恢561号之一)。
特此公告。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