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统一负责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除国家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六)既考核又培训,存在利益冲突,带来审计风险。一些地市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不规范,存在将前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许可材料的审核交由实施,并由将单个人的许可申请汇集成班,由组织考试后再集中向许可部门办理许可的情形,由此导致既考试又培训。在2019年审计厅对部分地市局的审计中也已经指出该问题,要求予以整改。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分级实施范围
(一)根据《广东省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令第248号),广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局)实施,发证项目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的全部项目。
(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考核(含取证、增项、补证、复审等)由各市局负责。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或者)所在地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职能的发证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