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超过15层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送风的方式,送风口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层;
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宜比计算数值或表3.4中的送风量增加20%,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首层。
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全压,除计算的不利环路阻力损失外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3 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 Pa;
一、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 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固定窗的房间。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3、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少于60 m3
/h计算(单台风机排烟量应不少于7200m3
/h。
(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120 m3
/h计算。 (3) 中庭体积少于17000㎡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 m3
/h。
(4)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位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其排烟量按前室每平方米不少于60 m3
/h计算。 14、机械排烟口设置位置
(1) 应设在栅顶上或靠近顶棚的墙体上。
(2)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少于1.00 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 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4)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分区设置。
亚太防排烟风管系统 玻镁耐火风管 耐火防火包覆
一、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二、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仅有一道门连通走道时,且其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三、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