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用工案例探讨:用人单位用工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以后补签吗?
案例:小梁新入职一家公司工作,可是过了是个个月公司还是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小梁于是跑去当地有关蔀门进行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时候行政同事在说公司由于刚入职那会太忙了、给忘记了。让他继续回来上班、马上签订劳动合同!!
分析:公司应该赔付给小梁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缴 一年未递一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府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府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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