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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1、项目介绍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要求,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检测,以便了解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为职业病诊断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依据。
2、服务范围
承担放射工作人员X、γ射线个人剂量检测。
3、服务流程
接受委托→签订合同→配送剂量计→佩戴剂量计→回收剂量计→检测分析→出具报告
4、报告时间
回收个人剂量计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5、保密承诺
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卫生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6、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zx令,第52号,(2011)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wsb令,第46号,(2006)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wsb令,第55号,(2007)
7、检测标准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
随着yl卫生机构发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职业病防治也深受yl卫生机构和企业单位的重视,而辐射危害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为此对放射性职业病的防治是源使用单位的必要工作。卓然辐射检测具有放射卫生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放射卫生检测评价及医院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壹章 总 则
第壹条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 yl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防护预评价客户应提供的资料: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2、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资料;
3、建设单位概况(电子版及纸质版);
4、设备清单;
5、机房的放射卫生防护设计方案(电子版或纸质版);
6、项目图纸:总体平面图、平面布置图;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复印件和审核备案书复印件;
8、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放射工作人员资料;
9、防护管理相关资料;
10、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客户情况而定。